為加強我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高新區區域內全域全時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鄉鎮(街道)、村(社區)要采取多種形式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宣傳活動,加大排查力度,嚴厲打擊整治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
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要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高新區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部門報告。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村民(居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向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進行舉報。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七、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八、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規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特此通告。
焦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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