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環罰決字〔2025〕3號
姓名:連*權
身份證號:130434********3975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魏縣雙井鎮雙西村勝利路6號胡同107號
2025年9月26日,在焦作市高新區南海路東段路南現場檢查時,發現一輛抓機正在作業,經詢問,這輛叉車所有人為連*權,發現該抓機的地點為焦作市高新區南海路東段,屬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檢驗報告;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連*權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作業范圍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內,有1臺抓機屬于國Ⅱ車輛未加裝尾氣治理設施,涉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檢驗報告;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5年10月16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5〕4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申訴、申辯,也未提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單位對你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并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伍仟陸佰圓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 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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