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環罰決字〔2024〕27 號
樊**
身份證號碼:142725********0832
地址:焦作市山陽區**路**花園**號樓
2024年9月13日,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航拍時,發現文昌街道北霍村北地存在多處廠房,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位置展開排查。排查發現該廠區存在不知名加工廠。現場檢查時,該加工廠未生產,該廠內分三處堆放防水乳液原料、水泥、瀝青,共計約18噸。該廠有混合攪拌機1臺、分散攪拌機1臺、圓筒攪拌機1臺、瀝青加熱燃燒機1臺、瀝青添加輸送罐1臺。現場未能提供環評手續和排污許可證。后經調查,該加工廠未辦理環評及排污許可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4年10月19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4〕28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申訴、申辯,也未提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經認定,你加工廠總投資額為49100元,根據你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裁量因素:項目建設情況,內容: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報批環評文件,裁量等級:5;
2.裁量因素: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內容:報告表,裁量等級1;
3.裁量因素:項目建設地點,內容: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
4.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內容:1 個月以下,裁量等級為1;
5.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
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
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455,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49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5,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1,1,1,1,1],處罰金額(X):1512.28,代入公式:1512.28=491+(2455- 491 ) x [ (5.0 / 5)2 + ( (12+12+12+12+12) / ( 52 x 5) ) ] x 50%,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1512.28;
按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第七條“罰款金額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的規定,最終擬處罰款:1512元。
我單位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仟伍佰壹拾貳圓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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