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環罰決字〔2024〕23號
焦作海華鋼結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MA40L9T32G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區豐收東路4815號河南中軸東風鋼構有限公司院內辦公樓308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海濤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25日,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到焦作海華鋼結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現場有兩個工人使用兩個焊機正在對鋼柱進行焊接作業,環評要求配套安裝的袋式除塵器未運行。并在現場發現伸縮式噴漆房處于收縮狀態,且五根鋼結構噴漆件油漆未干,位于伸縮式噴漆房的棚外,且鋼結構在噴漆房軌道外,阻礙了伸縮式噴漆房推拉,導致在噴涂過程中噴漆房不可能正常使用,伸縮式噴漆房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及風機未運行。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未按要求密閉/未規范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裁量等級:1;
2.裁量因素:涉及行業,內容:涂裝、印刷、包裝、粘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生產,裁量等級2;
3.裁量因素:生產和服務活動地點,內容: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
4.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微型企業,裁量等級:1;
5.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登記管理,裁量等級1;
6.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內容:1個月以下,裁量等級:1;
7.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
8.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
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
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1,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2,1,1,1,1,1,1,1],處罰金額(X):28550,代入公式:28550= 20000+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2 + ( (22+12+12+12+12+12+12+12) / ( 52 x 8) ) ] x 50% ,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28550。
我單位于2024年9月12日已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4〕24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24年9月18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辯理由:我公司立即開啟污染防治設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對環境的污染,今后我公司會繼續堅持使用水性漆,加強管理杜絕以后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二是對涉事噴漆工、電焊工人,進行批評教育,召集公司所有員工進行環保相關知識的培訓會,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鑒于該單位積極改正,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 第(三)項從輕處罰情形第2條“單位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經法制審核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討論,決定在裁量基準金額上減少20%,28550×20%=5710,28550-5710=22840元,對該公司處2284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圓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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