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環罰決字〔2024〕19 號
朱**
身份證號碼:410821********6536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李萬鄉*莊***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3月20日,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在河南省焦作市文昌街道辦事處李屯村(檢查地點)發現豫HJ7849柴油貨車SCR系統溫度傳感器加裝墊高螺母問題,檢查證據材料見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拍攝照片。2024年6月25日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焦作市銳祥物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復核檢查,該車輛豫HJ7849不在該公司院內。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該車輛掛靠證明、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4年8月23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4〕18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申訴、申辯,也未提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根據你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我單位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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