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環罰決字〔2024〕18號
河南晨頡檢驗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MA45W90B8J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區玉溪路1129號總部新城(南區)52號樓4層40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斌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6月23日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河北組)現場檢查時發現,焦作市鵬遠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晨頡檢驗技術有限公司2024年1月1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CJ2024WT0040),顯示DA002包裝車間袋式除塵器排氣筒出口顆粒物數據檢測時間分別是:2024年1月10日11:03-15:18、2024年1月11日11:34-15:59、2024年1月12日11:43-15:58.但焦作市鵬遠水泥有限公司包裝車間除塵器運行臺賬記錄中2024年1月11日除塵器運行時間為:08:48-09:35、11:10-11:27;2024年1月12日除塵器運行時間為:06:42-06:45、09:26-09:55、10:00-10:15、10:48-10:58。2024年7月25日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到河南晨頡檢驗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抽查了(編號:CJ2024WT0040)的檢測報告,經核查,(編號:CJ2024WT0040)的檢測報告與2024年6月23日,幫扶組檢查時的檢測報告數據和檢測時間一致。
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年”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4年8月19日已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4〕17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申訴、申辯,也未提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一般,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小型企業,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違法行為發生頻次,內容:2次,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內容: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1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1,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2,1,2,1,3,1,],處罰金額(X):26933.33,代入公式:26933.33= 20000+ ( 1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2+ ( ( 2+1+2+1+3+1) / ( 5 x 6) ) ] x 50% ,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26933;
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單位對你單位偽造檢測數據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貳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圓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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