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環罰決字〔2024〕9 號
趙*
身份證號:410802********0133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王*鄉**村***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單位于2024年5月16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5月16日,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河南日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趙偉正在使用國Ⅲ非道路移動機械挖掘機進行破碎作業,現場委托焦作市常青樹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對挖掘機尾氣排放進行檢測,檢測三次結果分別為:1.06m-1、0.29m-1、0.53m-1,自由加載三次檢驗結果最大值為1.06m-1,排放限值是:0.5m-1,結果判定為:不合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4年5月28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4〕9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申訴、申辯,也未提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單位對你單位在焦作市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管控期間,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并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 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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