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焦高環罰決字〔2024〕4 號
焦作源博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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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申濤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單位于2024年1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1月27日,區生態環境服務中心(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現場檢查時,發現焦作源博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焦作市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管控期間違規噴漆作業。
上述行為違反了《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應當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備案和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4年2月18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4〕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申訴、申辯,也未提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焦作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因素:違法行為發生時期敏感度,內容: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小型企事業單位,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違法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5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3,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3,1,1],處罰金額(X):20133.33,代入公式:20133.33=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3.0 / 5 + ( ( 3+1+1) / ( 5 x 3) ) ] x 50% ,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20133.33。
根據《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單位對你單位在焦作市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管控期間違規噴漆作業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貳萬壹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 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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