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
行政復議決定書
焦示管復〔2023〕2號
申請人:某公司
所在地:焦作市示范區
經營者:吳某 身份證號:xxxxxxxx
被申請人: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負責人:王莉 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焦作市認定工傷決定書》(焦〈示〉工傷認字〔2022〕xx號)不服,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焦(示)工傷認字〔2022〕xx號工傷認定書。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認定王某為工傷的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首先,《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第5項規定了“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本條的因公外出應當指的是受單位指派到平時工作的場所以外的地點從事工作的情形。王某家處焦作市內,他的工作場所并非申請人營業場所。其上班工作的內容是到客戶處推銷產品,其在上班前往客戶的路途中就是上班途中。事故發生是2021年5月8日下午15:44分,正值王某下午上班前往客戶家中的途中,屬于正常上班途中,不屬于被申請人認定的因公外出期間。其次,王某事發當日是到客戶處測量門窗尺寸,王某在建業世和府小區外的人行道上逆向行使時摔倒受傷,是因工作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傷,并非在從事申請人交付的工作時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第5項規定因工作原因受傷。最后,王某前往工作場所路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項的規定認定其是否構成工傷。王某在人行道摔傷屬于單方事故,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申請人和王某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已在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人認為無論申請人和王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被申請人認定王某為工傷的決定錯誤,請依法撤銷。
被申請人稱:首先,第三人王某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這是認定王某受傷屬于工傷的前提。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的認定,是經過焦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和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予以認定的。我局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工傷認定沒有錯誤。至于該公司提到的再審問題,不影響上述判決書的生效,不在本案的考察范疇之內。其次,第三人王某受傷屬于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5項規定的情形。(一)、王某作為該公司的業務員,日常工作地點即在各個小區。該事實不僅有王某本人的陳述,而且該公司也表示認可。(二)、王某聲稱當天即2021年5月8日,其在山陽區人民路北側的和興東方名城小區跑業務,并提供了其所借的電動車的所有人栗某的兩份證人證言,還提供了和興東方名城小區保安隊長原某的證明以及該小區大門處擺放該公司的樣窗的照片,足以說明和興東方名城小區系該公司的營業范圍以及王某事發之前已經在和興東方名城小區開展工作的事實。(三)、通過王某與該公司負責人等人的微信群聊天記錄能夠明顯地看出2021年5月8日下午15:36分,吳某發送消息要求王某到建業世和府小區進行復尺。而建業世和府小區位于山陽區豐收路北側,兩個小區距離很近,事故發生地點屬于從和興東方名城到建業世和府的正常路線范圍之內,事故發生時間也在該公司發出工作指令后的合理時間之內。因此,王某按照該公司的指示從一個工作地點趕赴另一個工作地點而受傷,應當屬于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我局依法認定王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8日下午15:36分,該公司負責人發送消息要求第三人王某到建業世和府小區進行復尺,王某騎電動車從和興東方名城出發,駕駛至建業世和府小區外時,因地面磚塊活動不慎摔倒,導致左膝、全身多處受傷,后經同事撥打120急救電話送至焦作市中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結果為:1.左脛腓骨近端骨折;2.多發性軟組織損傷。
2022年2月28日焦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仲裁裁決書》確認申請人與王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22年5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申請人與王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22年6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2年11月25日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焦作市認定工傷決定書》(焦〈示〉工傷認字〔2022〕xx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微信群聊天截圖、焦作市中醫院住院病案、住院資料、焦勞人仲案字〔2021〕第x號仲裁裁決書、(2022)豫0811民初x號民事判決書、(2022)豫08民終x號民事判決書、和興東方名城實地照片圖片、焦作市工傷事故調查筆錄、《焦作市認定工傷決定書》(焦〈示〉工傷認字〔2022〕xx號)。
針對申請人提交的栗某的證人證言,雖然在認定工傷時與申請行政復議時作出的兩份證言略有不同,但不足以證明王某前往世和府小區屬于上下班途中,申請人主張的事實缺乏其他證據相印證;對于申請人另提供證人吳某、吳某、王某等證人證言,說明王某的工作方式及工作內容以證明王某發生事故并非工傷的情形,以上證人與申請人均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且對于爭議焦點缺乏親歷性,可作參考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只有言詞證據,缺乏實物證據支持。綜上,申請人認為不屬于工傷的情形,缺乏證據支持。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第三人王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已經生效文書判決確認,《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主張的事實缺乏證據支持,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焦作市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申請人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焦作市認定工傷決定書》(焦〈示〉工傷認字〔2022〕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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