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
行政復議決定書
焦示復〔2022〕2號
申請人:某公司
被申請人: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財政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1、涉案決定只照抄投訴事項,未進行詳盡審查,對投訴事項所涉事實依據沒有敘述,認定事實、處理程序均有錯誤;2、涉案決定對投訴事項1“更正后的招標文件符合性審查中將評審因素又作為符合性審查內容,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3、涉案決定對投訴事項2“更正后的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未量化、細化,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盲目擴大評標委員會自由裁量權,容易造成評標專家的主觀性判斷,不利于各投標人公平競爭。”處理,違背客觀事實和法律,公然無視招標文件中“不量化”的表述,縱容違法招標行為。
被申請人辯稱:根據2021年7月1日實施的“焦作市示范區財政局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服務指南”要求,我區承諾在15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財政局采購辦自接到投訴到郵寄投訴處理結果,整個過程從嚴、從緊。從暫停采購活動到一系列調查取證,組織論證,作出處理結果,均符合處理正常流程,并不存在行政復議所描述的時間節點問題;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根據規定對作出投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投訴事項1處理結果,結合專家論證意見,投訴方在投訴文件中“且技術參數變相作為資格條件又作為評審因素”此句和代理公司新的招標文件沖突,在新的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僅僅是作為符合性評審標準并沒有設置為資格評審標準。不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另外本項目為公開招標項目,投訴事項引用的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不適用本項目。故此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投訴事項2的處理結果,此項經評審專家論證后認為更正后的招標文件符合正常評分標準,售后服務中評分標準已明確了針對不同的方案進行量化打分標準。不存在未量化、細化情況,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投訴事項2不成立。綜上,請求示范區管委會維持該《投訴處理決定書》。
經審理,本機關查明事實如下:2022年6月1日,采購人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城市管理局、河南匯裕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發布“示范區城管局購置新能源環衛清掃車項目”招標公告,6月8日申請人依法取得招標文件及投標資格。6月9日,申請人向河南匯裕公司提出質疑。6月17日,本項目發布第一次更正公告。6月21日,河南匯裕公司就質疑事項作出了答復。6月21日,本項目發布第二次更正公告。6月22日,本項目發布第三次更正公告以及答疑澄清說明文件。7月3日,申請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被申請人投訴。7月11日下午,被申請人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書》。2022年7月12日恢復該項目采購活動。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示范區城管局招標公告、該項目招標文件、《質疑函》、更正公告、《質疑答復書》、答疑澄清說明文件、《投訴書》、《投訴處理決定書》、購置項目論證會議材料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為政府采購組織實施部門。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四章“投訴處理”相關條款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之規定,對本次招標活動已進行詳盡審查,處理程序和決定無誤。本機關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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