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管文〔2019〕52號
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
關于印發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經管委會同意,現將《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8月5日
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的實施意見》(豫發〔2018〕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8〕31號)、《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焦政土〔2018〕199號)等文件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最嚴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級有關規劃中確定的本行政區域(管理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管委會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負責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 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以下簡稱期中檢查年)開展1 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以下簡稱期末考核年)開展1 次,由管委會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下達有關指標任務,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管委會批準后,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六條 示范區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提供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更新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認定按《示范區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執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國家、省統一規范,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期末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 “一張圖”和國土政務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采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 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本行政區域(管理區域)內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年度補充耕地任務等方面落實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市級易地補充耕地的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于每年2月底前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正式文件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并納入示范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地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以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市級易地補充耕地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2月底前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正式文件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選取部分鄉鎮(街道)進行實地抽查,結合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情況等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納入示范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并向管委會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和市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2月底前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正式文件向管委會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根據各地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結果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 考核部門在期末考核年的6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管委會,經管委會審定后向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高標準農田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對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發現突出問題的地方,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第十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區組織部、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市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管理區域)實際情況,落實本轄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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