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7年8月15日
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和《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意見》(焦發〔2017〕16號)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社會氛圍,整合各類獎勵資源,推進我市財政科技經費“撥改獎”工作,設立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為加強獎勵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資金是焦作市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自2017年起,市財政科技經費每年安排2000萬元,用于獎勵在我市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設立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獎勵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獎勵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誠實申請、以規審查、擇優支持、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獎勵標準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用于獎勵我市已出臺獎勵政策規定的科技獎勵事項和本辦法所列的科技型企業、科技創新平臺、科技服務平臺、專利、科學技術獎等獎勵事項。
第六條 對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上年度認定(備案)、獲獎或經考核評價優秀的,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從2016年開始,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0萬元。新認定(備案)的省創新龍頭企業、省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示范企業、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貫標認證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2萬元。
參加國家、省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企業:獲得國家一、二、三等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得省一、二、三等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同屆獲獎企業,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獎勵。
第七條 對上年度新認定(備案)或經考核評價優秀的科技創新平臺,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從2016年開始,首次被評為示范(優秀)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10萬元。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經考核評價優秀的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示范企業(園區、基地、鄉鎮),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對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服務平臺,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科技服務企業(機構),根據其上年度的規模、服務質量和效果、企業評價進行綜合評估,按檔次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同一企業(機構)同一檔次獎補只能享受一次。
(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從事專利代理服務活動的機構(企業),上年度代理焦作市的發明專利授權數量超過100件且增長率在10%(含)以上的,獎勵2萬元。
(三)上年度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服務(中介)機構、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技術交易示范服務(中介)機構、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服務業示范基地(機構、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承接單位,按上年度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上年度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多次轉讓不重復補貼。技術輸出單位,按上年度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技術合同登記站,按上年度登記技術合同交易額的萬分之二,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對上年度獲獎專利和有效發明專利,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獲得省政府專利獎二、三等獎的,每項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對維持7年以上(含7年)的國內發明專利,從2016年開始,每件每年給予2000元年費獎勵。
第十條 對上年度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我市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我市作為參與單位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我市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我市作為參與單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
第十一條 其他經市政府同意,可以獎勵的,按照本辦法同類別、級別獎勵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對為全市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或對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科技項目、專利、科技創新平臺、科技服務平臺等,實行一事一議,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述的“認定(備案)”以各級政府及所屬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公文發布的信息為準;須考核評價的,相關考評辦法由焦作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請和審核
第十四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獎勵項目后,向所在轄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獎勵資金申請。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經本級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在獎勵項目取得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報送至獎勵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獎勵辦公室根據獎勵資金申請情況,提出年度獎勵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實施科技創新獎勵,撥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大對申請獎勵資金的初審核查力度,并對其真實性負審查責任。
第十八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取消獲獎單位、個人、縣(市)區的申請資格。已經獲得獎勵的,應當由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予以追回。
第十九條 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主辦:焦作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 承辦:管委會辦公室 Copyright 2001-2024
電話:0391-3563650 傳真:0391-3586618 信箱:sfqxxzx@163.com 地址:高新區神州路 郵編:454000
豫公網安備 41081102000279號
ICP備案號:豫ICP備05026883號
政府網站標識碼:4108900001